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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胶塞GMP初稿

发布日期:2013-01-14    点击量:3857

第一章:总则

1.1 宗旨
     为加强药用胶塞(后简称胶塞)的生产管理,建立和加强胶塞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定。
1.2 药用胶塞的质量特性与管理目标
   药用胶塞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本规范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胶塞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差错和混淆。
    胶塞的质量属性不仅包括其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还应包括胶塞的均一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胶塞在药品生产企业的适用性(例如上机的方便性)加上相关人员为药厂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等多项内容。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制剂,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胶塞的胶塞。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2.1 总原则
2.1.1 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适用的法律法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同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以实现符合质量标准和满足顾客要求的目标。
2.1.2应当通过组织结构图定义了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工厂各职能部门,以及各部门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职责。
2.1.3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过程、次序和相互作用将在质量手册和相应的程序文件中加以描述。并制定的标准管理程序和相关标准操作程序规定了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标准和方法。
2.1.4 应当通过发放于工作现场的受控文件使操作者获得所需的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相关质量活动的运行。
2.1.5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对生产、服务的过程加以测量,监视和分析,并通过对过程的测量、监视和分析取得质量活动达到预计效果的证据,并经过对数据的分析获得持续改进的方法和途经。
2.1.6 应当制订对提供高质量产品及服务以满足顾客要求有明确表述的文件。

2.2 文件系统
2.2.1 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描述及运行的客观证据,包括: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2.2.1质量方针:正式发布的与质量有关的要求与承诺,与宗旨和经营方针相一致,并为其具体化的质量目标制定了框架;
2.2.2.2质量目标: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并具体化、定量化, 根据承担的职责分别制定质量目标。
2.2.2.3 质量手册:规定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依据相关标准编写。
2.2.2.4 应当根据相关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主要指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清单中涉及的标准管理程序;为确保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编制的文件,包括标准管理程序,标准操作程序等。
2.2.2.5质量记录:是体系运行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有效实施的客观记录和证据。

2.2.2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是用于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运作方式和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关的程序文件。编制,保持质量手册的目的在于:
  1) 发布质量方针、目标和最高管理者对建立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3)描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及其相互作用。以此作为质量系统的控制依据,向顾客提供达到预期质量水平的产品和服务,使顾客满意;
  4)提供持续改进的机制,促进体系的持续改进;
  5)提供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依据;
  6)当其他情况改变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要求的连续性;

2.2.3文件控制
2.2.3.1控制范围
   应当编制并执行文件控制操作规程以控制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技术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2.2.3.2控制内容
 1)所有文件发布前均有授权人员对其适宜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批;必要时文件须经评审,进行修改和更新后应再次进行批准。
    2)应当制定识别文件使用状态和更改状态的表示方法,并确保对文件更改和使用状态加以标识;
   3)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都能得到使用文件的现行版本(包括电子文件),发放文件应有发放清单;
   4)文件应当保持清晰,采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格式,易于识别和检查;
   5)引用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图样等)应予以标识,并控制其在相关范围内发放;
   6)从所有发放或使用现场及时撤出失效或作废文件,以防止其非预期使用。
   7)按文件类型对文件分类保存和归档。

2.2.4 记录控制
2.2.4.1 应当建立记录管理操作规程对记录的策划、填写、复核、归档等控制工作有详细表述。
2.2.4.2 在有些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文件中会要求提供所取得的结果或所完成的质量活动的证据,这些文件通常会提供空白的表格作为记录结果和过程参数的载体。
2.2.4.3各种过程记录包括:生产、包装、工程、维修保养、校验、检验、贮存、培训、审核、采购、库存等,所有这些记录都需正确填写并作为质量体系运行及有效性的证据予以归档。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3.1  机构要求
3.1.1 应当设置与胶塞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3.1.2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负责人应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的权力。质量部门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偏差和投诉调查等。
3.1.3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胶塞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生产工段负责人员应至少具备高中以上或相应的学历。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化学,化工,橡胶或相关专业的背景。

3.2  管理职责
3.2.1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3.2.2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3.3  质量培训
3.3.1应当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培训的全面性,适应性,有效性和持续性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3.3.2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3.3.3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3.3.4从事胶塞生产,质量保证和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4.1 基础设施
4.1.1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
4.1.2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胶塞的生产造成污染。
4.1.3 厂房应能有效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控制区应密闭,并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4.2 工作环境
4.2.1 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房间温度和湿度。
4.2.2 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4.2.3 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气体阻断、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4.2.4 胶塞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天棚、地面和门窗)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4.2.5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称量配料间尤其应注意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
4.2.6 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例如配料区)不应利用回风。 等产尘量大的区域(例如硫化工作区)应尽可能单独排风。

4.3 洁净室(区)分区与定义
4.3.1 应根据胶塞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洁净度级别 生产操作示例 备注
C 级 免洗待灭菌胶塞的干燥和内包装过程 微生物符合控制区
D 级 硫化,冲边,清洗工序环境 去污染区
CNC(控制无级别) 配料,开炼,密炼工序环境 有净化送风系统,但无级别控制

4.3.2 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进入D级或D级以上洁净区的更衣室和物料缓冲间应按气锁间设计。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应大于10帕。

4.4 工艺公用工程
4.4.1 根据药用胶塞生产工艺要求配备必要的洁净压缩空气、工艺用水系统等工艺公用系统;
4.4.2 各个工艺公用系统所提供的介质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4.4.3 对相关工艺公用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系统回顾。

4.5 设备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与模具管理
4.5.1胶塞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
4.5.2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4.5.3 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灭菌 。
4.5.4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胶塞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4.5.5 应当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4.5.6 应当建立并执行胶塞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胶塞生产所用模具)的维修保养规程。 包括硫化与冲边模具应编号进行管理,并根据模具材质的特点与工艺要求,制定其使用次数与更换周期。

4.6 校准管理
4.6.1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4.6.2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4.6.3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4.6.4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五章:采购控制与物料管理

5.1 采购控制
5.1.1生产所用物料应购自于符合药品注册要求的生产商和品种,供应渠道(供应商)应具备资质和合法,不得来自于无合法经销资质的代理商。
5.1.2 物料必须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尽可能直接向生产商购买。并应有对主要物料生产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的系统。
5.1.3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以文件的形式受控发放,及时更新,作为物料采购、库房验收时核对供应商的依据。
5.1.4 物料供应商应保持相对固定,签订供应合同并约定质量条款,如包装与运输、验收方案、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的处置等。
5.1.5 供应商的变更应履行变更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评估审计、验证及稳定性考察。改变原料药供应商的还应按法规的要求进行补充申请。

5.2 入库接收
5.2.1 应当制定来货接收的规程和记录,接收时及时编制接收批号,登记相关信息。
5.2.2 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且有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物料的外包装应贴签标注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
5.2.3 每次收货时,应检查容器外包装的完整性、密封性,且交货单与供应商标签的内容一致。检查应有记录。
5.2.4 如一次收货的物料是由数个批次构成,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发放使用。
5.2.5 应有适当的操作规程或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5.2.6 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进行调查和记录,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5.2.7 所有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立即填写物料标识,按待验要求存放,直至放行使用或放行上市。

5.3 储存管理
5.3.1 应根据物料、产品的贮存条件、性质特性、管理要求分类贮存,放到指定库区。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货物与库区的对应关系,避免放置差错。
5.3.2 所有物料和产品应在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
5.3.3 贮存过程应定期检查和养护,监测贮存条件。

5.4 物料发放
5.4.1 所有物料和产品的发放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5.4.2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内的物料方可使用。
5.4.3 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发放,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5 称量
5.5.1应由专门指定的人员按照书面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然后装入洁净容器中,并作好适当标识。
5.5.2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
5.5.3同一时间只允许称配一种物料,更换物料品种应有避免交叉污染的措施,称配物料的贮存条件应满足物料的贮存要求。
5.5.4 物料称量是应当根据配方中物料的数量和工艺要求,选择适当的精度计量装置。
5.5.4 配料用物料应进行单包装衡算,以确定可能的数量差异系发生差错或原包装误差。

第六章:产品设计与开发

6.1 产品技术标准确定

6.2 产品设计工作计划与控制
6.3 产品设计与开发验证

6.4 产品设计与开发评审
6.5 产品设计变更控制
6.6 产品注册与法规事务

第七章:生产管理

7.1 批次划分与批号制订
7.1.1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7.1.2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产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7.2 标示和可追溯性
7.2.1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均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
7.2.2 应当能够通过产品批号能够追溯产品所用物料、设备及工艺过程信息。

7.3 洁净生产管理
7.3.1胶塞企业应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胶塞的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体检。
7.3.2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应当依照更衣程序,更换相应的洁净工作服;
7.3.3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生产物料、包装材料需通过缓冲间进入,并对其表明进行清洁;
7.3.4 应当建立消毒操作规程,对洁净生产区定期进行表明消毒措施,定期进行环境监控,并进行趋势分析,评价其控制有效性;
7.3.5 应当建议容器、设备清洗规程,并对清洗后的容器、设备的清洁状态进行标示,表明其清洁状态、有效期及操作人。
7.3.6 应当在不同批次生产中间,应当建立清场及检查规程,清理上批产品相关物料、文件及物品,并对清场过程及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且对生产区与房间区域的清洁状态进行标示,表明其清洁状态。

7.4 工艺规程
7.4.1每种产品均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其基本内容应涵盖:与注册一致的生产处方和生产工艺流程、关键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求、中间控制方法及合格标准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等。
7.4.2产品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产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7.4.3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7.4.4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所用原辅料清单,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
(二)生产操作要求:
  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
  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7.5 生产过程控制
7.5.1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对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控制。
7.5.2 生产过程中及生产结束后的生产过程计划才采用中间检验或设置中间生产过程控制点方法和要求实现。
7.5.3 生产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偏离控制要求的情况,应当进行偏差处理。如已确定的工艺、设备、标准、环境等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变更控制。
7.5.4 对于炼胶、清洗等特殊工序,应当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操作者来完成,其设备需要经过确认,并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工艺参数进行监视和控制。
7.5.5 从事生产过程控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具有相应资格操作评定。
7.5.6 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确认,已保证生产过程能力。
7.5.7 所有过程控制记录具应当进行保存。

7.6 批生产记录管理
7.6.1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7.6.2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7.6.3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7.6.4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7.6.5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7.7 产品保护
7.7.1企业应通过文件的形式明确物料、产品的包装方式、贮存条件、运输条件、有效期或贮存期,需要复验的情况和主要复验项目,文件应当在执行现场能及时获得。
7.7.2 物料与产品贮存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包材注册的要求,直接接触物料、中间产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得对物料或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物料、产品的包装方式均应密闭,如有无菌要求至少有两层密闭包装。
7.7.3 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要在使用前,去除原有包装标示,并对容器进行清洗,并检查其清洁状态。
7.7.4物料、产品的贮存条件应与注册批准要求相一致,其批准的有效期或贮存期系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的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不得擅自更改。
7.7.5物料、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质量保证需要,贮存条件和运输条件应予验证。

7.8 物料平衡
7.8.1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收率)和物料平衡,规定其物料平衡标准。
7.8.2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

第八章:质量控制

8.1 实验室资源
8.1.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与生产操作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条件。如有特殊原因,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时,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受托方还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8.1.2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的学历,并至少经过一定时限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8.1.3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有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如相关工具书中也无该物质的标准图谱,则企业应有经批准的内部标准图谱。

8.2 取样
8.2.1应当建立经批准的取样操作规程,应对取样器具及其清洁方式、分样的方法、所用样品容器类型、样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8.2.2样品检查取样时应从批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8.2.3检验样品的留样应保存至检验结果经过复核以后。

8.3 试验与检验过程
8.3.1应当采用经验证或确认的检验方法。
8.3.2应当建立检验规程,并制订相应的质量检验记录。
8.3.3应当确保成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物料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内部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8.3.4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尤其应包含物料或产品的各种信息、所用仪器和试液的相关信息、检验过程的称量计算和原始图谱等。仪器的电子日志应与仪器使用记录相对应。
8.3.5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在生产区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并记录。

8.4检验结果超差结果处理
8.4.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超标调查的书面规程。任何超标结果都必须按照书面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8.4.2只有当原来的样品在取样或检验过程发生错误或污染,而导致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或者样品在分析实验中已经用完或丢失,致使OOS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重新取样。
8.5 物料与产品释放
8.5.1应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书面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8.5.2物料的放行应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产品应有产品放行责任人签名的放行证书。
8.5.3产品放行责任人在批准放行前,应对每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控制进行评价,保证产品的生产符合放行要求,并特别确认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a)该批生产过程控制结果符合要求;
   b)该批生产物料平衡结果符合要求;
   c)涉及偏差批次的产品,应当处理完毕并已按照规定报告;
   d)该批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与检验,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章:质量保证

9.1 变更控制系统
9.1.1 应当建立书面规程规定各种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并保持完整记录应确保持续改进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并确保变更不会引发不期望的后果。
9.1.2应当对所有的变更进行适宜的评估和管理,以确保对产品质量无潜在不良影响。
9.1.3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涉及人员均已告知。
9.1.4 对于涉及有关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相关的变更应评估法规符合性,得到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9.1.5 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保存变更相关档案和清单,并定期进行回顾分析评价。

9.2 偏差处理
9.2.1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书面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程序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9.2.2 偏差发生涉及的批次的物料或产品,应当发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以区分、隔离、标示,防止误用。并对其进行评估,采取矫正措施。
9.2.3 对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调查,识别出根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9.2.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并定期对偏差处理结果进行回顾分析。

9.3 不合格品控制
9.3.1 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的书面规程,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来源、评定、保存、处理,并有相应的台帐记录。
9.3.2 不合格品应当由授权人员进行评定后,应当在不合格品每个包装容器上均进行标示,并存放在安全的、单独的控制区内。
9.3.3 不合格品的任何处理均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人员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
9.3.4 不合格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只有不影响成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对相关风险评估后,才允许返工或重新加工处理。返工或重新加工应有相应记录。

9.4 产品召回
9.4.1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以备必要时能迅速、有效召回任何一批的所有产品。
9.4.2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
9.4.3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4.4已召回的产品应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9.4.5召回的进展过程应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
9.4.6其管理与规程记录应满足法规的要求,并定期采取模拟召回的方式对召回系统有效性进行评价。

9.5 系统回顾
9.5.1 应当定期对产品和工艺公用系统进行回顾分析,确认产品工艺稳定可靠,生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
9.5.2 产品系统回顾分析内容应当包括原料入库检验结果、产品中间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质量信息、变更控制、验证等信息。
9.5.3 工艺公用系统回顾内容应当包括系统运行、预防维修、故障维修、校验、质量偏差、系统监测等信息。
9.5.4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并给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如是否需要采取整改和预防性措施或进行再验证等。

9.6 自检
9.6.1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或进行质量审计,以监控GMP 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GMP要求。
9.6.2自检人员可以由本企业有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第三方质量审计。
9.6.3 自检的范围应该涵盖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采购与物料管理、产品设计与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客户管理等所有与GMP相关的项目,企业可以根据自检计划分系统、分项目进行自检,但是所有项目每年至少被检查一次。
9.6.4相关部门应根据自检报告中的缺陷项,调查分析缺陷的根本原因并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措施完成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9.7 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
9.7.1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找出发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9.7.2 不符合信息的来源有客户投诉、OOS调查、偏差、自检或外部审计检查结果、生产过程控制趋势、产品质量监测趋势、稳定性试验结果或趋势、公用系统监测结果或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等,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9.7.3 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已有或存在潜在的问题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发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9.7.4 存在问题的部门根据根本原因制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质量管理部门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和审核。
9.7.5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予以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效果进行跟踪确认。

 

第十章:售后服务和客户管理

10.1 质量协议
10.1.1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起草与客户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所采购物料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和双方质量部门所承担的责任。
10.1.2 质量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供应要求、运输要求、技术转移、原材料与包装材料要求、生产设施与设备要求、生产与质量管理要求、变更控制要求、验证要求等信息,此外还与药用胶塞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10.2 合同评审
10.2.1 应当建立合同评审操作规程,对合同草案所作前面核实,要求合同对产品的各项要求都应有明确要求。
10.2.2合同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进度、产品验收及释放方式、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人员、设备、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能力的支持、产品价格的核算等涉及生产、质量、财务的相关问题。
10.2.3 合同评审应当在合同草案初步形成并与客户达成初步共识,但还未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之前进行。
10.2.4 与客户确定合同修订内容,合同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

10.3 客户投诉处理
10.3.1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10.3.2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10.3.3发现或怀疑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要求,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10.3.4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10.3.5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10.4 客户服务管理
10.4.1 应当配备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和服务手段,确保服务能力和资源。
10.4.2 根据药用胶塞产品的特点,开展首前、首中及售后服务。
10.4.3 应当与客户建立通畅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反馈系统,对客户的产品及服务质量信息事宜受理,并及时向相关方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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